• 首页
  • 关于我们
    关于轩荣
    • 公司简介
    • 资质荣誉
    • 发展历程
    • 团队风采
    联系我们
    • 联系方式
    加入我们
    • 人才政策
    • 人才招聘
  • 财税版块
    工商代办
    • 公司注册
    • 股权变更
    • 经营范围变更
    • 全部工商代办
    代理记账
    • 小规模代账
    • 一般纳税人代账
    • 个体户代账
    财税咨询
    • 财税咨询
    • 财务制度建立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全部财税服务
  •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服务
    • 国际专利申请
    • 商标注册
    • 国际商标注册
    • 文学艺术作品登记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 贯标认证
    • 专利布局预警
    • 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 知识产权交易
    • 专利复审
    • 专利转让
    • 商标设计
    • 商标转让
    • 商标复审
    • 商标续展
    • 商标变更
    • 发明专利申请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咨询版块
    企业咨询服务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商业计划书编写
    • 项目申报
    • 园区规划
    • 网站微信设计
  •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信息
    • 行业新闻
    • 轩荣动态
400-832-3055 / 13786168510
  • 集团动态
  • 行业动态
  • 科技口政策
  • 工信口政策
  • 发改口政策
  • 知产政策
  • 【最新资讯】行业动态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印发 明年1月1日施行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6日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下一篇 >>发改财金[2018]1704号 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立即畅享一站式企业全方位服务
    轩荣集团
    • 轩荣集团客服热线
      • 客服热线 400-832-3055
      • 在线客服 531550686
    • 关注轩荣集团微信公众号
    •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h服务
    • 统一报价,无隐形消费
    • 客户信息安全保密
    • 网上追踪,全程跟进
    湖南轩荣集团有限公司
    Tel:400-832-3055(7x24h)

    • 产品与服务
    • 财税版块
    • 知识产权版块
    • 企业咨询版块
    • 关于轩荣
    • 公司简介
    • 资质荣誉
    • 发展历程
    • 团队风采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人才政策
    • 人才招聘
    • 最新资讯
    • 行业新闻
    • 集团动态

    Copyright © 2013-2018 xrqy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轩荣集团 版权所有

    湘ICP备11018773号